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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村**号,租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以人民币 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毒品疑似物共重48. 45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当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的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室内查获白色块状物品共重464. 24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3.物证(毒品)等照片;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464. 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8. 45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斌祥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4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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