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由于无法承受长期照顾因基因变异致运动、语言障碍及发育迟缓的女儿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压力,遂产生放弃女儿周某某之念。同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害人周某某在家哭闹,且琐事导致心情不佳,决定将被害人周某某抛下河杀害。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房的家中准备带拉链的蛇皮袋2个(黑白、红白蓝条纹各一个)、红砖2块、白色瓷砖6块和透明胶带1卷等工具。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携带上述工具,自本市白云区**小区驾驶其粤AJ****丰田雷凌小汽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至本市白云区**镇**县道**小桥西北侧,下车用透明胶带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双手捆绑、缠绕颈部封嘴后连同红砖2块、瓷砖6块一并装进黑白条纹蛇皮袋内,放置在车内后排座。接着,被告人周某某继续驾车至本市白云区**镇**大桥,下车将装着被害人周某某的黑白条纹蛇皮袋从桥上抛下**河,致被害人周某某溺水身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溺死)。同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的尸体在本市白云区**镇**村**河东岸河边被群众发现。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害人周某某失踪。次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手机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透明胶带、蛇皮袋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谢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穗公(司)鉴(法病)字[2020]0006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坤
检察官助理 :冯 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六册、光盘四十一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缴获的透明胶带、行车记录仪、移动电话、车辆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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