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026号
被告人周融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街**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9日、2013年9月11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6日、2019年6月20日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1月16日、2019年7月12日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融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融飚在福清市龙山街道井边三岔路口公交站附近,将约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与彭某某和胡某某。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融飚在福清市龙山街道井边三岔路口公交站附近,将约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与彭某某和胡某某。
3.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周融飚在福清市龙山街道井边三岔路口公交站附近,将约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卖与彭某某和武某某。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周融飚在福清市**街道**巷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胡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融飚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融飚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三次贩卖海洛因约0.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19年9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周融飚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17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张;
5.电子笔录、通话记录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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