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周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镇小港村2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周某和同案人劳某甲(另案处理)经密谋以介绍他人卖淫非法牟利后,由被告人周某负责联系卖淫人员和接送卖淫人员的摩托车搭客司机,同案人劳某甲则负责以印制并散发招嫖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娼人员,并在与嫖娼人员商定卖淫地点、卖淫模式和嫖资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介绍嫖娼人员,被告人周某遂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人员蓝某某、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吴某某等人前往约定的地点向嫖娼人员卖淫,并由上述卖淫人员在收取嫖资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告人周某和同案人劳某甲应得的嫖资分成转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同案人劳某甲应得的嫖资分成转给同案人劳某甲。截止2018年7月15日,卖淫人员蓝某某、石某某、吴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周某支付嫖资分成共计人民币44010元、3920元和138820元,被告人周某向同案人劳某甲支付嫖资分成共计人民币105906元。

2018年9月15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莲路如家公寓203、206房抓获卖淫人员蓝某某、石某某,并在上述公寓门口抓获接送上述卖淫人员的摩托车搭客司机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同年9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大道“百果园”商店对面一空地抓获正在散发招嫖卡片的同案人劳某甲和劳某乙(另案处理),后由同案人劳某甲向被告人周某假称介绍卖淫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维也纳酒店516房卖淫,后公安人员在该酒店电梯口附近抓获前来卖淫的卖淫人员吴某某。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登记为在逃人员,办理网上追逃手续。2019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小区****单元**房抓获被告人周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和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卖淫人员石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卖淫人员吴某某、石某某、蓝某某的户籍证明、同案人的抓获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劳某甲、劳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卖淫人员蓝某某、石某某、吴某某、嫖娼人员周某甲、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周某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1部的指认,同案人劳某甲、何某某、卖淫人员吴某某、石某某、蓝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劳某甲对同案人劳某乙和卖淫女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劳某甲、劳某乙对其派发的色情卡片的指认,同案人劳某甲对其微信账号卖淫人员吴某某的电话号码和微信账号的指认,对卖淫人员吴某某收取嫖资的微信交易记录的指认,同案人劳某甲对被告人周某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其与被告人周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指认,同案人劳某乙对色情卡片的指认,同案人何某某对卖淫人员石某某、蓝某某的辨认笔录,卖淫人员蓝某某、石某某和吴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的微信账号、其与被告人周某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的指认,卖淫人员石某某对嫖娼人员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对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乙对被告人周某的微信账号、其手机微信群“家家乐大家庭”成员的指认,证人周某乙对被告人周某的微信朋友圈图片的指认,证人周某乙对其2016年8月6日、9日乘坐火车行程记录的指认,证人周某丙对其手机内保存被告人周某的手机号码和被告人周某的微信朋友圈图片的指认,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卖淫人员蓝某某、吴某某的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共三份,腾讯公司提供的涉案微信号码的注册信息和转账记录的光盘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被告人周某与卖淫人员吴某某、蓝某某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光盘一份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起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周某的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