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周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2010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8年6月17日刑事拘留;因病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8年7月4日监视居住;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9年1月1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江岸区保成路**号楼**单元**楼**号房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贩卖海洛因1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15包及麻果1颗。经称量,上述海洛因共重7.57克,上述麻果重0.08克。经鉴定,上述麻果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海洛因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周某经过的说明;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5月11日
附: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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