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8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社**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附**号**楼,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起子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306室房门锁,盗走卧室内一条黑色短裤里的人民币480元;
2020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重庆市**区**镇**村**社**号**楼,用在楼道里捡的铁锹撬开被害人曹某某、韩某某租住的204室房门暗锁,盗走厨房台面下凳子上一袋重约10斤的大米(价值人民币21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11号巨磊汀州小区道路上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房地产权证、联合经营合同书、情况说明、现场结构图等书证;
2.薛某某、谷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曹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4.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莉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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