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初中肆业,原*甲财务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身为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在担任**财务部**期间,伙同被告人陈某甲、樊某某、应某某、冯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严密的组织形式,组织营销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楼“**音乐吧”店内从事经营性陪侍活动,该场所设立了业绩激励机制、提前下班机制、集中住宿机制、奖惩机制、考勤机制等各种机制,组织部分营销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53960元。经侦查,共查证五起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存款金融交易明细、人力资源部文件及工资提成资料复印件、在职股东人员名单、股东明细、股东职位统计表、部分机制复印件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起刚
2020年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3张。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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