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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9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11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和潘某某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江南汇KTV附近交给潘某某甲基苯丙胺一份。经称重,该份甲基苯丙胺净重0.51克。

2、2019年6月23日中午,徐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存款人民币5000元至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某用该人民币50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一份,重量约2.5克,后在临海市上盘镇将该份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3、2019年8月1日中午,徐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用该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一份,重量约1.5克,后在临海市上盘镇下畔村附近北洋七路路口将该份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4、2019年8月11日早上,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临海市上盘镇卫生院和西大路交界口处,徐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得的重量约2克的一份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5、2019年9月2日上午,徐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交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用该人民币20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一份,重量约1克,后在临海市上盘镇峰盛蔬菜保鲜厂附近将该份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量及取样笔录、收缴物品清单、上交毒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徐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由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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