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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虚构了“张某某”的女性身份,以处对象的方式与陈某某相处并骗取其信任,后多次以“母亲在上海看病住院”、“为母亲治病欠下高利贷需还款”等借口,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合计28434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林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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