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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芨纬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83号 

被告人周芨纬,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工业园**号宿舍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芨纬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芨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芨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芨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芨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芨纬于2020年6月26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花苑**号东侧空地,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车牌号为苏B****S的本田杰德商务车副驾驶位置上一拎包中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后于次日将其中人民币3000元存进其银行账户。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周芨纬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芨纬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芨纬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芨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芨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芨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芨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芨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芨纬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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