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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号,住址同上。2010年9月因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处以劳动教养;2013年7月因诈骗被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2月10日因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因诈骗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2月因盗窃被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10月因诈骗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行至铜陵市义安区**镇**商行,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货柜上两包硬中华香烟。

2.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行至铜陵市**小学旁**文具店,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货柜上两包硬中华香烟。

3.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蛋糕店,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货柜上酸牛奶一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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