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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75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私营业主,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楼**单元**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沈某某(已判刑)出资、指使骆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甲公司对“巅峰捕鱼”进行日常维护和经营,由骆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和推广。被告人周某以及何某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搭识骆某某等人,约定由周某、何某某分别在“巅峰捕鱼”游戏内组建公会、充值建号,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充值等方式接受赌徒投注,采用回收道具等方式向赌徒兑现筹码,*甲公司以支付推广费的名义提供资金支持,并对道具进行兜底回收。

2018年2月底,被告人周某出资设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后以“敏感工作室”的名义,招募雇佣铁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主播、客服等工作人员,由周某等人在熊猫TV等直播平台宣传推介吸引赌徒,由客服负责为赌徒上下分、在游戏内召唤BOSS、账号密码修改与统计、财务等工作,利用“巅峰捕鱼”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具体如下:

1. 救济号租赁和金币回购。周某通过自己充值、从他人处购买、徒弟托管等方式,获取“巅峰捕鱼”高等级的VIP账号(俗称“救济号”),该账号对应不同等级,每天可在游戏内自动分配得一定数量的道具金币。周某等人以日租金人民币20元至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得到账号内相应金币的初始分值,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金币。周某等人与赌徒约定,待账号内金币数量达到1000万起满足回购条件,以每1000万金币兑换约200元的比例,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金币兑现筹码。

2. 弹头出售和弹头回购。周某通过自己在游戏中赢得、从他人处收购等方式,获取“巅峰捕鱼”大量黄金、白银、青铜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后分别以46-47元/个、16元/个、6元/个的价格向赌徒出售。弹头可以在游戏中通过一定形式转化为金币上分,也可以在游戏中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周某等人与赌徒约定,分别以45元/个、15元/个、5元/个的价格,向赌徒回购弹头兑现筹码。

经审计,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周某等人通过牧风公会及其下属子公会账号充值方式,接受赌徒投注26,069,969.00元;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周某等人通过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赌徒投注8,012,218.11元,合计赌资金额34,082,187.11元。另查明,*甲公司*乙公司处兜底回收黄金弹头207,770个、白银弹头59,108个、青铜弹头49,801个。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9月24日抓获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汪某某伍某某的证言,相关交易流水的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其在直播平台或朋友介绍等方式接触 “巅峰捕鱼”游戏,并从敏感客服处采用租赁账号或者购买弹头的方式投注上分,在游戏中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赢取金币、弹头等道具,后交给客服回购兑现成人民币下分,以此参与赌博的事实。

2. 证人铁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能够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其系敏感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该工作室以主播直播游戏的方式进行推介,吸引赌徒,并以出租账号或者出售弹头的方式接收赌徒投注,并按照一定比例从赌徒处回购金币或者弹头兑现筹码的事实。

3. 证人骆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周某介绍何某某骆某某处协商推广事宜的事实。

4.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作案用的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的事实。

5.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赌资的审计情况。

6. 被告人周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的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周某的到案经过。

8.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9. 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内档资料,证实*乙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他人利用网络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充值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鉴振

检察官助理:孙  军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4册。

3.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赃证物品清单1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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