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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呼和浩特市祥醇烟酒店、奇祥烟酒店、全义烟酒店、五粮情烟酒店、祥子烟酒店等大量收购长丰、紫云、经典红塔山、红云、中华、红河等卷烟,烫除码段后销售给被告人吴某某115362元的卷烟,销售给王某某131485元的卷烟,销售给秦某某19030元的卷烟,销售给赵某某3360元的卷烟,销售给顾某某203880元的卷烟,销售给李某某46958元的卷烟,销售给吴某甲26000元的卷烟。2020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在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快递公司查扣被告人周某的红塔山(硬经典100)、云烟(紫)、南京(炫赫门)等烫码卷烟317条,价值40040元;2020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周某经营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让利超市内查扣红塔山(硬经典100)、云烟(红)、云烟(紫)等烫码卷烟453.2条,价值67820.49元,以上查扣烫码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数额共计653935.49元。

2、2019年5月19日-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周某等处进购长丰、利群、中华等卷烟,通过微信销售给顾某某167776元的卷烟,销售给蒋某某189508元的卷烟,冒用被告人吴某某哥哥吴某乙名义向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进购卷烟并销售给蒋某某玉溪、利群、黄山等134611.5元的卷烟抵顶借款。数额共计4918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霞

检察官助理:钟丽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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