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4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2月21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
1.2015年5月,在五常市福顺丽景小区,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韩某某从被告人周某某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
2.2015年5月,在五常市福顺丽景小区,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3.2015年5月,在五常市宝立小区附近,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从湖北省随州市邮购甲基苯丙胺一包。2015年11月2日,周某某在其居住的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签收该包裹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包裹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49.46克。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46克。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周某某签收的圆通速递详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