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周瀚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9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周宁县,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镇**路**号。被告人周翰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7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周翰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瀚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瀚林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号**室徐某某家中,窃得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当日11时24分许,被告人周翰林将金戒指、金耳环销赃给李某某,得款人民币6925元。
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罗兰精品旅馆抓获被告人周瀚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瀚林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瀚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翰林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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