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周翔宇,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翔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公章、伪造招标文件合同等手段,捏造虚假工程项目招标中标的事实,多次骗取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西苑**幢**号,法定代表人任某甲)投标保证金及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被告人周翔宇共计退赔给被害单位人民币552.8万元(其中247万元系立案前退赔,全部退赔金额中含归还前期借款本金48万元),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周翔宇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不予收押通知书、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领款单、银行回单、收据、手机聊天记录、谅解书、退赔明细、部队函、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印模、假章、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杭州疗养院公章印模、杭州边防检查站公章印模、银行流水、协查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来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翔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翔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翔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翔宇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363412****。
2.侦查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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