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镇**村**组**号。2007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年3月15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被告人周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巷农家小院304房,推门入室,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XR手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苹果XR手机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100元。

2、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潇湘华天负一楼10号房,推门入室,趁被害人金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一台蓝色华为荣耀9X(8G+128G)手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色华为荣耀9X(8G+128G)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华悦酒店二楼209房,推门入室,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红色苹果XR(64G)手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苹果XR(64G)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复印件、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盗手机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明影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在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