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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人故意杀人、包庇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43********,汉族,新邵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威,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3********,汉族,新邵县人,职高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9********,汉族,新邵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49********,汉族,新邵县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威、周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报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邵县**镇**村村民周某丙常年酗酒,经常在酒后打骂父母和家人。2018年10月1日晚上,周某丙与家人在家中吃饭时,再次无故辱骂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系周某丙的父母),被告人周某乙(系周某丙的小儿子)出面劝阻,周某丙起身殴打周某乙,周某乙逃跑至屋外。此时,周某某及被告人周威(系周某丙的大儿子)情绪失控将周某丙按倒在堂屋地上,两人合力用绳子、铁丝将周某丙勒死。

确认周某丙死亡后,周某某、曾某某、周威、周某乙一起商量处理办法,周某某提出将周某丙尸体偷偷掩埋,后周威、周某乙、周某某为隐瞒周某丙被杀死的事实,连夜将周某丙掩埋到后山地窖里,曾某某清理出周某丙的衣物,安排周威、周某乙将衣物丢到野外,对外称周某丙外出务工。   

2019年4月11日,村干部在周某某家走访时,周某某向村干部说明了周某丙已经死亡并被掩埋的事实,周某某、曾某某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向新邵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根据周某某的指认找到周某丙的尸骨;2019年4月13日,周某乙被传唤到案,同日,周威主动向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联名请愿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丁、徐某某、罗某某、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周某戌、周某壬、石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周威、周某乙、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威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曾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周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周威、周某乙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4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录音录像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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