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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45分许,趁被害人王某某(女,42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的家中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上述小区东门外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瑞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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