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45分许,趁被害人王某某(女,42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的家中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上述小区东门外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瑞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