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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红星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红星,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小区**区**幢**室。被告人周红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红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红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卢某某、黄某某及被害单位靖江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靖江市**办事处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红星,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红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至2018年11月16日间,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富阳社区二区、秸盛花苑、正兴花苑、同康花苑南区等小区,撬锁或翻窗进入小区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价值计人民币89224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45126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11140米、祥龙牌电动车1辆。分述如下:

1.2016年7、8月,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富阳社区二区,撬锁或翻窗进入该小区*****甲室、*****乙室等23套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上述房屋内价值计人民币14466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8280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3130米。

2.2017年3、4月,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秸盛花苑,撬锁或翻窗进入该小区*****丙室、*****丁室等16套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上述房屋内价值计人民币13162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4795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2550米。

3.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正兴花苑,撬锁或翻窗进入该小区*****戊室、*****己室等30套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上述房屋内价值计人民币38815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19051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4290米。

4.2017年7、8月,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同康花苑南区,撬锁或翻窗进入该小区*****庚室、*****辛室等9套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上述房屋内价值计人民币8565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6100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900米。

5.2018年5月,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城南大院,撬锁或翻窗进入该小区*****壬室、*****葵室等11套毛坯房,采用持起子撬插座面板、持钢丝钳剪断电线等手段,窃得上述房屋内价值计人民币12134元的2.5平方毫米铜芯电线6900米、4平方毫米铜芯电线270米。

6.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周红星在靖江市同康花苑南区**幢**单元楼下架空层,乘隙窃得黄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082元的祥龙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周红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周红星所窃电动车1辆、带皮铜线749.35千克、纯铜线1106.9千克等物及作案工具梯子1把、起子3把、钢丝钳2把等;被告人周红星亲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0000元,其中,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其余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所窃的电动车、铜线及作案工具梯子、起子、钢丝钳等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提取的销售发货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红星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红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红星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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