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周红叶,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周红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红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红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红叶,听取了被告人周红叶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周红叶以贩卖为目的,安排谢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海洛因自湖南省带至本市。次日凌晨5时许,谢某某将6包各重约30克的毒品海洛因和1包重约20克的毒品海洛因分别藏匿于本市南京南站附近明发商业广场旁河边的树木、草丛中等处,并将藏匿地点分别拍摄成视频发送给周红叶。后周红叶采用先收取毒资、后发送藏匿地点视频等方式,将上述毒品共约200克分七次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2.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3.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4.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5.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6.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30克。
7.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周红叶贩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约20克。
2018年7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周红叶与谢某某乘坐长途客车从湖南省长沙市至本市,在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泰西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周红叶、谢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共13包,净重分别为29.91克、29.93克、29.88克、29.82克、29.82克、29.61克、29.96克、29.89克、31.84克、29.80克、29.98克、29.90克、29.95克, 共计390.2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45.7%至51.1%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所查获毒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红叶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叶与谢某某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鹏
检察官助理:王嘉瀛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红叶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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