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8〕5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住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实际控制并独立经营巢湖市**路“******会所”。自2016年1月份开始,周某某邀集夏某甲(另案处理)为该会所先后累计招募30余名卖淫女,并制定卖淫套餐、内容及价格,安排卖淫女在该会所四楼、五楼提供卖淫服务,从中非法获利2514060元。期间,夏某甲先后雇佣夏某乙(已判决)负责安排卖淫女住宿及工号的分配,在会所一楼大厅招揽嫖客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从卖淫女的卖淫收入中抽取提成,王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轮流负责每天在四楼或五楼为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周某某支付基本工资给王某某、任某某、夏某乙,并指派该会所会计毛某某(另案处理)将卖淫收入按照周某某得47%、夏某甲得53%的比例来分配。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黄山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技师项目登记表、违法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夏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津津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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