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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网络微信群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口罩款人民币200元。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

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抖音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后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口罩款人民币500元。

3.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抖音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后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口罩款人民币920元。案发前,被告人周某某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甲需要购买口罩,使用其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甲为好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

5.2020年2月间,被害人陈某乙在芗城区石亭镇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数次购买口罩。2020年3月5日至7日间,在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合伙垫资、购买口罩以及口罩被查扣需要再次购买开具发票的口罩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在芗城区石亭镇的转账款共计人民币4350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以高价购买了5.3万个口罩后,以每个0.9元的价格提供给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47700元),其余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 起诉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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