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8********,汉族,文盲,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店门口处时,发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派乐牌电动车,遂上前将派乐牌电动车盗走。随后周某某骑着盗得的电动车到海口市琼山区**路**门口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派乐牌电动车一辆。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派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4元。
破案后,被盗的派乐牌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并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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