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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发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周某发,绰号小波波,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路**小区**栋**。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发诈骗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发携带耳机等设备与李某甲、杨某某(另处)等人预谋通过打假牌方式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诈骗,当日20时许,在周某发的邀约下,周某发、李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另处)5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楼**李某甲家中打斗牛牛进行赌博,周某发以扫描牌面控制赌局输赢方式打假牌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万元。因打假牌一事被张某乙当场发现,张某乙遂邀约朋友强行将当日赌资9万元拿走。周某发报警称被人实施抢劫后公安机关将当日参与赌博人员带至派出所,并在张某乙处扣押剩余赌资51100元。

2.2016年12月18日,梁某某(已处)以吃饭为由邀请被害人李某乙应到其位于贵安新区**镇**村**组家中,计划以打假牌方式骗取李某乙应钱财,当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发明知梁某某、唐某某(已处)打假牌,依然参与二人对李某乙应实施诈骗,共同在梁某某家中通过打金花拱,以藏牌器换牌控制赌局输赢的方式诈骗李某乙应现金1万元,债务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照片、借条;

证人证言:李祖发、杨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乙应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发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指纹鉴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周某发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控制赌局输赢,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2.5万元,配合他人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应现金1万元,债务1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发诈骗李某乙应的13万元债务未实际获得,该部分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诈骗李某乙应一案中,周某发起次要作用,在该起犯罪中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该起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9月2日

                                   

附:一、被告人周某发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量刑建议书一份、散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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