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里**号。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因盗窃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浙江省安吉县振明高级中学校园,在教学楼内盗窃作案,窃得10余名学生放在教室内现金5000余元。
2020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昌化中学校园,在教学楼内盗窃作案,窃得30名学生放在教室内现金3500元及身份证一张。
案发后,赃款2585元及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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