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石初、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石初,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水电装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2017年5月10日因无证驾驶被长沙市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2017年6月21日因交通肇事被长沙市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石初、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石初在周某甲(在逃)许以重利的诱惑下,为其提供银行账号,将被害人黎某某30万元现金转入自己持有的户名为长沙县湘龙街道品和电信营业厅的公司账户内(账号6028********)。被骗的30万元在转入6028********账户后,被告人周石初于2020年3月16日、17日分三笔将其中的15万元转入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尾号为9024的卡内,3月17日将5万元转入肖某某(另案处理)名下邮政银行尾号为4882的卡内,5万元转入肖某某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0848的卡。转入尾号为0848卡的5万元因系统问题被退回尾号为3371帐户,连同剩余的5万元被华某市公安局冻结。转入被告人周石初尾号为9024卡内的15万元,由周石初于3月17日将5万元再次转账给肖某某尾号为4882的卡内,10万元被告人周石初非法占有并使用。转入肖某某尾号为4882的卡内的10万元现金,肖某某将5万元取现,剩余5万元转入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帐号,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该5万元提现至自己的邮政银行尾号为4249的卡内,并将其中3.49万元取现连同肖某某取现的5万元共计8.49万元交给了周某甲指定的取款人。被告人周石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银行卡、手机、电话卡、港澳通行证、U盾;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甲、朱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肖某某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陈述;5、被告人周石初、谢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石初、谢某某在明知他人转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苏波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巧梅

检察官助理:贾斯琪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补查材料二份二页

  4、物证:银行卡、手机、电话卡、港澳通行证、U 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