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番,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番在本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旁,利用老虎钳剪断被害人周某甲的**寄卖行的防盗网,进入店内将自己典当在寄卖行的OPPOA9手机盗走。之后,以600元将该手机销赃。2019年10月20日,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抓获被告人周番,对周番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周番在本市区**社区***545号,利用此前盗得的钥匙,进入被害人周某乙经营的“***轰趴馆”,从中盗得300余元现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80元)、一台苹果6手机、一块尼尚牌手表(价值888元)及3包芙蓉王香烟;
3、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番在***学院对面的路边,盗窃被害人曾某某车内财物时,被曾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赃物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番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番在实施第3笔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周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番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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