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郑某某(男性,78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等270余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四川港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发**公司)、四川申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大**公司),以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1楼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开展非法集资活动。2014年2月21日,杨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港发**公司、申大**公司及非法集资债务转让给周某某,由周某某之子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港发**公司、申大**公司法人,周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港发行公司的总经理。之后周某某等人通过组织业务员散发宣传单,公开宣传港发**公司作为管理方、申大**公司作为担保方,以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周某某任法人及股东)、四川省百年酒厂为借款方,许以月息千分之13-千分之15并承诺到期还本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至2014年10月23日案发,周某某等人共计集资人民币1,900余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7万余元。经查,四川省百年酒厂为虚假项目,上述资金除用于港发**公司、申大**公司开支、退还到期本息外,仅有小部分流入**公司,且**公司已于2013年12月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
2018年4月22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李胜宾
书记员 李璐廷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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