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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湘乡市**村**组**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贺某某(在逃)与周某某等人在洞庭虾王吃夜宵时,与易某某、潘某某在为谁送之前在一起唱歌的陈某某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周某与贺某某拳打、脚踢的方式将易某某、潘某某致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书鉴定,易某某、潘某某两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周某支付被害人易某某、潘某某损害赔偿金各4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7月2日8时许到湘乡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易某某、潘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易某某和潘某某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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