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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州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3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其丈夫周某乙因感情纠纷等问题长期关系不睦。2019年5月27日,周某某与周某乙又因离婚事宜发生争执,8时许,周某甲为躲避周某乙欲出门务工,随即驾驶粤S*****“吉利-帝豪GL”牌白色轿车前往高坪车站、红岩车站咨询客车信息。10时许,当周某某驾车行至318国道建始县高坪镇大店子村路段时,等候在路边的周某乙从路边冲出欲拦停周某甲轿车,周某某发现周某乙后随即减速,并向左侧打方向行驶欲避开周某乙,但周某乙站在车辆右前方且一直跟随车辆移动并撑扶、拍打轿车引擎盖,在车辆越过中心线行驶到对向车道后,周某某加速后向右将周某乙撞倒地并从周某乙身上碾压过去,尔后周某某将周某乙送往建始县红岩寺镇卫生院救治,后周某乙被转至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5月31日被害人周某乙死亡。经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符合在后仰倒地(头顶枕部着地)并遭受碾压的过程中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右胸塌陷等损伤,并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5月27日14时43分,被告人周某某在建始县人民医院拨打建始县公安局110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粤S*****“吉利-帝豪GL”牌白色轿车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建始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建始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死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建)公(司)鉴(尸检)字[2019]008号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15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恩施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493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英

检察官助理:陈满满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9张。

3.物证现存放于建始县公安局。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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