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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3********,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08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携带“T”字型铁撬驾驶摩托车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一楼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923.68元。作案后,被告人周某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800元,并将赃款花费用光。归案后,赃款、车无法追回。

2、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12月22日晚,携带“T”字型铁撬驾驶摩托车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地下停车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五羊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993.08元。作案后,被告人周某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并将赃款花费用光。归案后,赃款、车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周某共盗窃作案二宗,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916.76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树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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