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居委会**街,现住咸宁市**人民法院旁巷子租房。2015年1月21日吸毒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5年6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日因吸毒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周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从武汉陈某某(待查)处以2400元购入6克海洛因毒品,周某回到咸宁后用吸管进行分装,以牟利为目的,将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钱某某、陈某乙、曹某某。
一、2019年5月27日14时许,周某在**酒店附近以120元的价格卖给钱某某两小包海洛因;2019年5月28日上10时许,周某在**酒店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钱某某一小包海洛因。
二、2019年5月28日,周某在**酒店门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一小包海洛因。
三、2019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周某在**酒店附近以9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一小包海洛因;2019年5月28日18时30分许,周某在**酒店附近与陈某乙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现场抓获。
公安当场从被告人周某身上搜查出毒品两包(其中一包内有23小包),经鉴定:送检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合计净重4.2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称量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陈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