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周珊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4日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珊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珊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珊瑚经事先电话和微信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福佑路40号10幢一单元1楼通道处,将一小袋净重0.4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小袋净重0.2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颜某某,交易完成后离开。民警随后在10幢6楼走廊将周珊瑚抓获,从周珊瑚身上及其位于10幢6-5的住处查获合计净重25.15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周珊瑚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珊瑚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照片、搜查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珊瑚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拆封称量以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抓捕及毒品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珊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珊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5.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珊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珊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珊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珊瑚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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