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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宁,女,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李某某(女,本案被害人)的女儿袁某某找工作,先后以缴纳报名费、填表费、给领导送红包、请客吃饭、办理调令、制工作服、办理文凭为由骗取了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12万元,该款均被被告人周某用于打牌和日常消费。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袁某某书写的账单、周某某书写的账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5.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10.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川    

检察官助理:邢  敏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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