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近都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近都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从成都市双流区来到富顺县,三人在富顺县富世街道新生街30号楼下通道、富世街道后街28号院坝、富世街道小巷子街道38号1栋通道、富世街道釜江街22号3栋院坝、富世街道釜江街22号5栋通道共盗窃了5辆电动车。周某某、陈某某雇请货车将5辆电动车运到成都市双流区,周某某在东湖公园将5辆电动车卖了3000元。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辆电动车在2020年4月3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4417元。其中雅迪70R2168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61元,新日72V20A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3元,爱玛72V20A小龟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5元,贝特72V20A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8元,川FD39290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二人驾车从成都市双流区到丹棱县。4月12日凌晨,周某某、陈某某在丹棱县齐乐镇文庙广场步行街10号小区4幢停车棚盗窃了一辆白色倍特牌电动车。随后,周某某、陈某某又来到丹棱县齐乐镇北街36号1栋1单元楼下盗窃了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二人将盗得的一辆电动车放在所驾小车内,由周某某开车返回双流,另一辆电动车由陈某某骑回双流。当天下午二人将盗窃的电动车骑到成都市九眼桥卖了1200元。丹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倍特博雅型电瓶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整;雅迪迷彩动力版电瓶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34元整。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共盗窃电动车7辆,价值人民币19871元。归案后,周某某、陈某某退赔了5名被害人共计14417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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