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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居委会**组**户。2010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谢爱军(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25日从哈尔滨宾西县来到黑龙江省北安市,次日9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北安市赵光镇**村村民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谎称是北安电力架线路的工作人员,以需要用几百元整钱为由,趁机用14张100元面值的假币调换付某某的1400元真币后逃跑。

2.2019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谢爱军驾驶摩托车来到北安市杨家乡**村村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谎称是修电缆的工作人员,以随礼需要将零钱换成整钱为由,趁机用38张100元面值的假币调换李某某的3800元真币后逃跑。

3.2019年7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谢爱军驾驶摩托车来到北安市通北镇**村村民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谎称是修电缆的工作人员,以随礼需要将零钱换成整钱为由,趁机用65张100元面值的假币调换宋某某的8700元真币后逃跑。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3起,共盗得现金13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黑A****6白色宝骏轿车照片、117张100元面值的假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作案车辆返还笔录、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北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谢爱军的供述和辩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海军

                                书记员: 刘明奇 

   2020年5月18日

附 :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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