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1********,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住京山市**街道**私房。因犯惯窃罪,于1984年6月13日被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4年6月2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8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2月2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0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8月19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6年3月22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4月13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8年1月1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于2018年4月29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8年11月13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京山市新市镇盗窃他人财物2次,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9日7时许,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京山市新市街道杨集路后,步行进入京华农贸市场。周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之机,将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黑色VIVO牌Y83型手机盗走。2020年10月27日,经京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手机的价格为134元。
(2)2020年9月9日20时时许,周某某步行至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西310号新炫电脑三星体验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劲力牌摩托车盗走。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天门的一个朋友帮其以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摩托车卖给他人。陈某某通过向邻居打听,找到周某某讨要摩托车。周某某将摩托车从天门市赎回,驾驶摩托车途径华联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暂扣。周某某支付陈某某200元让其自己去交警要回摩托车。2020年10月27日,经京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摩托车的价格为1184元。
2020年10月9日,周某某被京华农贸市场店主抓获移交京山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暂扣放行凭证复印件、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11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份、刑事判决书6份、刑满释放证明、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6.电子资料: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龙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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