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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爱国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周爱国,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03年4月28日周爱国因盗窃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21日因盗窃罪被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30日因盗窃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被告人周爱国途径冷水滩区河西零陵中路**网吧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在人行横道上的的一蓝色女摩托车未上锁,便起意盗窃。2020年7月24日凌晨五时许,周爱国从其租住的地点携带伪装的女式帽子与盗窃工具来到***,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标旗牌摩托车价值为2790元。

2020年7月31日,周爱国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判决书、监控截图、物价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爱国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爱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爱国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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