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854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永县**镇**村**号。2018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多地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一名男子(在逃)去到本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凤兴路24号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500元)盗走。作案后,周某某即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9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龙平东路麦当劳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约3300元)连同车上的水泵(价值约1300元)、锤子、电缆线等物品(价值约700元)一并盗走。作案后,周某某即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市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锦鹏工业园旁边一出租屋,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500元)盗走。作案后,周某某即逃离现场。民警于2019年7月3日将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图像鉴定,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一张(附卷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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