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86********,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口市**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来到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周某乙的小卖部门口处,无事生非与被害人周某丙引发争吵,被告人周某甲从小卖部门口处拿起一塑料扫把殴打周某丙一下,致周某丙脖子处受伤,后两人被龙某某等人拉开。被告人周某甲随后从身上掏出一把仿真玩具枪指向周某丙,周某丙见状离开小卖部回家,周某甲跟随周某丙至周某丙家门口处,并用脚踢周某丙家的铁门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欲再次殴打周某丙。周某丙邻居周某丁见状上来询问周某甲事因,周某甲未回答,直接使用仿真玩具枪把柄殴打周某丁的脸部一下,致周某丁受伤,随即被害人周某丙和周某丁对被告人周某甲实施反制行为。周某甲在与周某丙、周某丁打斗过程中头部亦受伤。被告人周某甲、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三人被周某戊等人拦开后,周某丁使用其手机欲报警,周某甲为阻止周某丁报警,夺取周某丁手机后离开作案现场。之后被告人周某甲持一把长柄砍刀返回欲再次殴打被害人周某丙和周某丁,因周某戊等人阻拦未得逞。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1月26日被抓获。案发后,周某甲的父亲周某己代周某甲向周某丙、周某丁赔礼道歉,周某丙、周某丁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的损伤
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2.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办案说明;
3.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
5.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周某乙、周某戊、周某己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周某丁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莫世培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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