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周焕然,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27日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焕然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周焕然与杨某某通过QQ联系买卖假币事宜,双方约定好买卖假币的价格、种类、数量后,周焕然在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伪造人民币。2020年5月1日,周焕然乘坐胡某某驾驶的川A7****小轿车将共计165200元的假币带至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欲贩卖给杨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查获了上述假币。
2020年5月2日,民警从被告人周焕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依法搜查出银色电脑一台(维派-S10)、黑色打印机一台(爱普生L805型号)、荧光章一枚、木框丝印板一个、防伪纸400张、一百元面值假币4张、二十元面值假币半成品31张、二十元面值假币成品52张等物品,伪造的货币数额为206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鉴定,被告人周焕然贩卖的假币及民警从其家中查获的假币全部为伪造的人民币,伪造货币数额共计167260元。
被告人周焕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货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焕然和杨某某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焕然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5.辨认、辨认现场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焕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焕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货币的行为,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惠绘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焕然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十三张、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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