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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谢某某等6人诈骗、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焕民,男198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办事处**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佰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催收部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嘉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邝健平,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梦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审核部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等42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本院审查后,决定对本案进行拆案处理,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由本院提起公诉,其余36人移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某商铺,于2017年11月27日出资成立了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被告人周某某以网络放贷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给员工配发电脑、手机等工具,为员工提供话术剧本,以“无抵押、利率低、放款快”为噱头从事名为“网络放贷”实为“套路贷”的犯罪活动。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培训新进员工,并对公司及员工进行管理、指导。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主要分为审核部(该部后来搬到加州花园商铺)、财务部、催收部三个部门,被告人赵梦梦系审核部主管,该部门负责筛选、联系被害人和审核被害人资料。被告人张嘉成系财务部主管,该部门负责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和资金放贷。被告人李佰豪系催收部主管,该部门采用“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骚扰和催收。被告人邝健平系公司的财务,统计财务部每一名员工每天进账和出账情况,汇总成公司账直接向公司老板汇报,并发放员工工资等。黄佩欣(另案处理)系公司前台文员,负责根据审核部员工工作业绩制定该部门员工工资表,并对审核部员工工作业绩进行排名,负责新员工的面试工作等。公司形成了以周某某、谢某某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使用“套路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并以“软暴力”的方式催收钱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罪

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各部门运作过程均由各部员工依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剧本进行,三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公司规定不得放贷给警察等特定人员,不得放贷给本地区域人员。公司运作模式为:审核部的员工登录公司电脑系统(内有大量具有潜在借款需求的被害人信息),根据公司要求筛选并主动联系被害人,在电话或微信中谎称自己是花呗贷、简易贷等平台的人员,以“无抵押、低利率、放款快”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让其提交手持身份证相片、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已有借贷还款记录、手机服务密码、亲朋好友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给被害人亲朋好友打电话,核实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再由该部的组长据此对被害人进行评分,确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通常为一)等。最后审核员告知被害人上述信息,并告知被害人贷款利率为0.5%(不说明是年利率还是周利率)、首次贷款需要收取资料手续费4.5%和资信审核报告费20%-25%、第一次之后的贷款则无须收取上述费用等等,让被害人误认为贷款利率不高,且是正规的网络贷款。若被害人同意贷款,审核部员工则将该被害人资料提交给财务部,让双方互加微信。财务部员工以花呗贷等平台人员的身份,并以个人名义在今借到、米房、有凭证等公众号上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注明系年利率,利率为5%至24%),但该借款协议是虚假的,财务部不会按照此协议放款,而是按照审核部确定的放贷金额,扣除首个月的利息后放贷,并再次欺骗被害人第一次之后的贷款则无须收取费用。公司设置套路模糊表述欺骗被害人,隐瞒了要收取高额利息(30%周利率)的事实,让被害人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以此约束被害人,然后放款。到期后若被害人无能力还款,则建议被害人延期还款,并以总金额的30%收取延期周息。财务部的其他员工会冒充另一平台的客服主动联系该被害人,让其在自己处以同样的方式贷款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继续让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若被害人拒绝继续还款,财务部员工便谎称因签订了借款协议,逾期还款会影响征信,并以移送公安机关为由逼迫被害人继续还款。对于既不延期又不愿还款的被害人,财务部便将该类人员信息提供给催收部,催收部员工以打电话等方式催促被害人还款付息。

2018年6月,清远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根据举报对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不再从事“现金贷”等金融业务承诺书》,但事后周某某并未履行承诺,而是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清远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继续从事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直到2018年12月公司解散为止。

经统计,该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存续期间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总人数45841人,公司收取被害人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5031677.54元,其中,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6058326.05元。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公司的上述全部诈骗金额负责。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任职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人民币10418721.30元)负责。被告人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应对各自任职期间公司的诈骗金额负责,上述4人的任职时间依次为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诈骗金额依次为人民币56000624.37元、54168574.94元、56058326.05元、2149484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6、会计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催收目的,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指使催收部员工采取各种“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施加压力,让被害人不得不偿还高额贷款利息。例如在电话中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编辑并发送具有恐吓、威胁内容的短信、图片、视频等,并多次使用“呼死你”呼叫软件,对拒绝还款的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手机进行持续呼叫。上述催收行为给被害人本人及其亲朋好友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上述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佰豪、张嘉成、邝健平、赵梦梦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2043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李佰豪、邝健平、赵梦梦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嘉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百一十一册,光盘四百八十一张。

3有关涉案款物暂扣在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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