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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7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先后多次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龙海路龙虎小区C区,向吸毒人员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1.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小区C区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小区C区门口附近,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小区C区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

4.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小区C区内,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小区C区门口,通过赊账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13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龙海路260号9栋1单元4楼7号门口将周某挡获,在其外套内侧包内查获无色晶体一袋。经称量,查获的无色晶体共计0.11克。经鉴定,查获的无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称量报告、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勘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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