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新市场东街对出桥头,进入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盗取车内财物时因被人及时抓获而未能得逞。
(二)同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又在**镇**村**大道**号门口,进入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盗取车内的人民币29元时因被人及时抓获而未能得逞。
(三)2020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龙归夏良永胜路福缘商务公寓门口停车场,进入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盗得车内的人民币70元和杂牌手表1块。
同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又在太和镇龙归鹤龙四路美的顾客服务中心附近巷子,先后进入江某某、赖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内实施盗窃,均因车内无财物而未得逞。
随后,周某在龙归华侨医院附近被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人民币70元、手表1块后发还被害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
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缪某某、江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杏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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