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虎律师、陈锋实习律师,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赵某某一起商量购买东莞市**镇**村**路**厂对面的一块地皮,周某某谎称该地皮为**村委会所有,可以合伙购买。2011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周某某让赵某某出资502000元,谎称向**村委会缴交买地款,向莫某某收取10万元谎称用于办理土地的证件,后周某某向赵某某、莫某某出示虚假的**村委会买地收据从而骗取二人信任,周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个人花费。事发后,周某某无钱归还于2012年潜逃。2019年10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区**豪苑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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