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奶婆”,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肖某某曾与周某乙、周某丙发生了口角。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周某丁、肖某某、周某戊等人后,约周某乙在祁东县水果市场小桥洞口边见面。被告人周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周某丁、肖某某、周某戊等人手持管铩刀、水果刀、钢管、镰刀等凶器将被害人周某丙、唐某某围住,双方互相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用刀将周某丙的背部砍伤。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黎某甲、黎某乙、唐某某、汤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同案人周某戊、赵某某、肖某某、周某丁、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洪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二、盗窃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周某丁找到周某某要其帮忙办理一些银行卡用于资金周转。于是,被告人周某某联系李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为周某丁办理了2套共10张银行卡、2张电话卡,并将银行卡、电话卡全部交于周某丁使用。2019年11月4日前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由李某某将电话卡补出,通过补出的电话卡发现交给周某丁使用的银行卡有交易信息,账面金额上万,遂密谋将银行卡挂失补出,两人将银行卡补出后交由周某甲转账提现。周某某从一张农商行的卡里取出了10.9万余元,从一张工商银行卡里取出11.2万余元,从一张农业银行卡里转出1.2万余元,共计金额23.3万余元。其中,李某某分得11500元,被告人周某甲分得22.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信息;2.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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