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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2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户。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0时30许,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和泽家园A区4栋停车库,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谭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345元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2020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家园二期6栋和7栋车库出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慕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980元电动二轮摩托车和被害人何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2020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御园小区内19栋1单元车库,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王某某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购买发票、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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