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0年8月因犯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自己家中,多次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彩信等方式威胁其前妻陈某某及家人。被告人周某某拍摄一张在家中卧室茶几上摆放的手枪及弹夹的照片,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手机彩信发送给被害人陈某某,并称要杀死陈某某及家人,对陈某某及家人的精神及心理造成极大压力及恐慌。
2020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对人民法院判决其与前妻陈某某离婚不满,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泰兴法庭找法官李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后在法庭滋事。法警前往进行制止,周某某向法警扔警示牌,法警依法使用警械进行制止,被告人周某某跑出法庭外驾车逃离,几分钟后,周某某又驾车返回泰兴法庭大门口,在大门外大声辱骂、威胁法警。
2020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在新都区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
证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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