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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8日、11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9日、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31日、1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移送周某涉嫌诈骗李某甲一案,本院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假冒原**部**刘某某外甥,相继与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某、舒某某、夏某某等人熟识。被告人周某谎称要在武汉市南湖投资房地产、需要承租鄂州市**基金会场地,以及虚构其通过刘某某原来的工作关系承接了武九铁路线工程、湖北省武穴市高铁路基工程、陕西大厦烂尾楼装修工程等理由,许诺张某某、舒某某、夏某某等被害人承接上述项目,许诺李某甲、徐某某等被害人管理相关项目并给予高额报酬,使张某某、徐某某等6人信以为真。随后,被告人周某以需要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资金周转、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张某某、徐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598.96万元用于在高档饭店、高档酒店食宿等奢侈消费。期间,经邱某某、张某某等人不断催要,被告人周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偿还邱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2.5524万元。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周某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江滩公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欠条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邱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某、舒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邱某某等人人民币5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颖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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